日期:2023-05-22 12:36
租几间仓库,雇几名工人,网购原材料简单加工后便能制作一个个“灭火器”?近日,罗庄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生产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灭火器案件。
罗庄法院经审理认为, 被告人葛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鉴于被告人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,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,最终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;将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“鼎科”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72具及商标标识、原材料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。
灭火器是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中的重要消防产品,使用假冒伪劣的灭火器不但起不到灭火的作用,还有可能引发严重火灾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灭火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,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【假冒注册商标罪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